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佟喜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执行人张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佟喜坤与张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把被执行人张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