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周帅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南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处周帅罚金一千元。因上述判决中周帅无身份证号,导致本案在执行中无法对周帅采取网络查控,也无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与院刑庭协调对接,暂也无法确定周帅的身份证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102执11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