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解

放路16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张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

银行0616001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8132.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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