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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4民初1392号

原告:陈绍南。

被告:周忠庭。

被告:郑妙华。

第三人:周立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南与被告周忠庭、郑妙华、第三人周立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绍南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绍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绍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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