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家庭住址陵川县崇文镇玉龙湾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同年6月21日本院收到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