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亚平,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宁夏吴忠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被告:赵占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亚平诉被告赵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康亚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亚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康亚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