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明,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明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晓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晓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