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秦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萍(系原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718943G,组织机构代码:72671894-3。

法人代表:吕雪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成,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婉玉,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秦永杰(反诉被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反诉原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永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萍、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成、连婉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秦永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限期内给原告恢复魔自和(网络机顶盒)业务,退还断网期间的费用39元赔偿在停网期间的费用117元,及退还在业务恢复之前所扣费用,和所产生费用的3偿赔偿。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9日,原告在正常缴费情况下(每月从183××××7747的话费中扣13元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致使原告家移动魔百和(网络机顶盒)业务无法使用,至今没给原告恢复,原告多次拨打被告10××6客服电话,要求恢复原告该享有的服务,被告未给原告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且至今还在扣费。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表明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强制解除约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立案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限期内给原告恢复魔百和(网络机顶盒)业务,退还、赔偿原告在断网期间费用共计156元,及退还在业务恢复之前所扣费用,和所产生费用的3倍赔偿,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一、答辩人无法向被答辩人提供魔百和服务系因不可抗力导致。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三教北流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村南北大街以东区域进行拆迁。被答辩人住宅亦位于上述拆迁区域内。由于政府拆迁行为,该区域内答辩人的线缆已被拆除,答辩人不再具备提供服务的硬件设施,无法继续向被答辩人提供魔百和服务。答辩人技术人员亦到现场查看,确认其网络无恢复可能,该魔百和合同已事实上无法履行。考虑到被答辩人的特殊情况,答辩人提供了免费移机或拆机的补偿方案,但经多次沟通,被答辩人均不同意,坚持要求恢复网络,答辩人无法为其恢复。被答辩人居住区域拆迁,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系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魔百和服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二、答辩人不存在欺诈行为,被答辩人主张的3倍赔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没有关于3倍赔偿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3倍赔偿条款,需要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要件,答辩人无法提供魔百和服务的行为并未使得被答辩人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因而被答辩人主张3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三、被答辩人同意以返还话费的形式向被答辩人退还2021年1月起未享受魔百和服务期间13元/月的费用,被答辩人需配合答辩人办理相应的手续。综上,答辩人系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被答辩人提供魔百和服务,该服务无恢复的可能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电信服务企业,原告系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北流村村民。原告系被告用户,号码为183××××7747,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宽带加魔百和业务,每月话费13元。2020年三教北流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原告居住房屋在未签协议之列。2020年12月18日三教北流村两委张贴拆迁公告,对该村南北大道以东一批次209户村民进行动迁,拆迁期限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30日。原告主张原告居住的区域现在拆迁仅剩了11处房屋,其他的户也没有网络,被告表示村委的公示是8户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大概有8处房屋没拆除。2020年12月29日原告家的宽带和魔百和开始断网,被告解释:原因是原告居住的三××南北大街以东区域拆迁导致被告的相关设备设施拆除,魔百和走的线是可见的电线杆和附着在村民房屋侧面的房屋附挂设施,最终向原告提供宽带服务,由于拆迁的原因,这些支撑的房屋以及被告的相关线缆均已拆除,原告向被告10××6申报后,被告的相关技术人员已到现场实地考察,经评估该区域的网络无恢复可能性,事后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告知其网络无恢复可能性,并提出免费移动机器或者免费拆除的替代方案,但原告均未接受。目前原告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停止服务期间,被告仍然每月扣收原告费用13元。被告同意退还自2020年12月29日断网之日起每月扣收的宽带和魔百和服务费。

双方争议焦点:1.服务合同应否解除

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183××××7747号码上的宽带及魔百和业务合同解除。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183××××7747号码上的宽带及魔百和业务合同,资费13元/月,因反诉被告住宅区域政府拆迁的不可抗力因素,该合同已事实上无法履行。反诉原告无法继续183××××7747号码上的宽带及魔百和业务。请求贵院确认涉案183××××7747号码上的宽带及魔百和业务合同依法解除,以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反诉状。

反诉的被告即原告秦永杰答辩,被告说本村拆迁系政府行为,要求提供证据。不管是什么行为,没有理由给我将宽带拆除。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用于证明拆迁不是政府行为,因为拆迁协议是村民与村委签订的。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上被告代理人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居住的区域拆迁并且相应的通讯设施已经拆除,是既定的事实。被告无法基于现有状况提供相应的有线宽带服务。

审理期间,被告提出继续为原告服务目前有限宽带无替代方案,但是可以在被告手机现有套餐基础上,为其在移动公司现有政策内申请高流量套餐,原告原套餐为18元每月包含100M流量和本地网内通话免费,被告可以为其申请28元每月包含1000M流量和100分钟通话,另外加赠每个月20G流量,为期12个月。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替代方案,要求恢复宽带和魔百和业务。被告家的所有业务除了原来的宽带和魔百和,原告都看不了电视,所以没有替代方案。

2.被告应否支付三倍赔偿

原告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有欺诈行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私自断网,并称无法恢复,原告也不清楚被告的硬件设施是谁拆除的,原告认为被告知情,被告与村委已经达成协议给我免费移机或者停机。

被告辩解,被告仅在2020年12月初拆迁前收到过村委的电话通知,后一方面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另外一方面政府拆迁系不可抗力,被告评估无法为原告等居住在此区域的用户提供上网服务后,立即向公司申请为区域170户用户提供减免100元移机费的替代方案,并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受影响的170户用户沟通,大部分用户均同意上述方案,与原告沟通原告坚持要求恢复。原告要求的3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质证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提交:证据1、三教北流村两委拆迁工作组2020年12月18日拆迁公告的图片一份,用于证实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30日期间秦永杰所居住的三××南北大街以东区域政府进行拆迁。证据2、秦永杰居住区域的卫星地图2张,秦永杰家附近的现状照片4张,标红的是原告家,用于证实秦永杰居住区域拆迁的事实以及秦永杰家附近拆迁状况。证据3、多家运营商(移动、电信、广电)房屋附挂的现状照片4张,用于证实该区域因拆迁原因导致多家运营商的线路损毁,移动公司的房屋附挂以及线路因拆迁原因损毁,无法恢复网络服务。证据4、移动公司的客服与秦永杰夫妻的通话录音7份及整理资料7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就宽带和魔百和业务多次沟通在被告明确因政府拆迁原因无法恢复并提供免费移机拆机方案的情况下原告仍不接受上述方案,并坚持要求恢复。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三教北流村两委拆迁工作组2020年12月18日拆迁公告的图片原告知道公告,但是不认可。对证据2、秦永杰居住区域的卫星地图2张,秦永杰家附近的现状照片4张无异议。对证据3、多家运营商(移动、电信、广电)房屋附挂的现状照片4张无异议。对证据4、是原、被告之间的录音无异议,但是每次都是原告主动联系的被告方,被告方时不时的回电联系。可能在3月份原告给政府留过言,政府回复自行联系运营商恢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1,村委拆迁确实不是原、被告在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情形,拆迁造成原告断网,既非原告过错,也非被告主观所为。现在原告居住的地片仅剩几户未签拆迁协议,原告是其一,被告经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评估该区域的网络无恢复可能性,被告提交的用于证实该区域因拆迁原因导致多家运营商的线路损毁、移动公司的房屋附挂以及线路因拆迁原因损毁、无法恢复网络服务的多家运营商(移动、电信、广电)房屋附挂的现状照片,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再者拆迁区域尚未建设,继续为原告提供有线网络服务也存在现实的不可能性。被告提出在被告手机现有套餐基础上,为其在移动公司现有政策内申请高流量套餐,原告表示被告家的所有业务除了原来的宽带和魔百和,原告都看不了电视,所以该替代办法也行不通。综合以上几点,本案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解除,对原告要求恢复网络服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断网期间,被告不能为原告提供正常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服务,期间扣收的该项费用应予返还,被告亦同意退还2020年12月29日断网起扣收的相关费用,本院予以准许。关于2,断网并非被告欺诈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断网后,被告接到原告拨打的10××6电话后应当及时与原告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替代方案履行,既不能履行合同还扣收原告的相关费用,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被告还是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审理期间双方未提及服务合同是否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院酌定以断网期间被告实际扣收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业务费用的一倍,作为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给予原告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秦永杰之间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每月13元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合同解除之日止实际扣收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损失额以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月13元计算被告实际扣收的宽带和魔百和业务费的一倍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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