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北苏村第**。
被执行人:史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汾县新城镇城西圪塔村丁村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鑫与被执行人史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康平有陕A0XB**号帕萨特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史康平陕A0XB**号帕萨特牌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史康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史康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史康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