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秋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秋珍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7民初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孙秋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琼9007民初49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孙金龙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5年3月开始在孙金龙、徐永红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店铺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孙金龙以各种理由拖欠上诉人劳动报酬,2019年只支付2万元,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以未经劳动仲裁为由,未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先裁后讼。孙秋珍上诉主张已经劳动仲裁,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孙秋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