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刘项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07255C。
法定代表人:陈建才,系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周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项春诉被告张海龙、第三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项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项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