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