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永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董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通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3643.85元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7年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经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发现,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青山持有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董青山仅实际出资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董青山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琼96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将董青山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董青山应承担支付货款人民币523643.85元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7年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责任。本院向董青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董青山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两位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两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对两位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住所地、住址进行调查,亦未发现两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两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控制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银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青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董青山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两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两位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