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栾艳群,女,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王广习,男,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栾艳群申请执行王广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215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车辆、银行、工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控,已通过司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共计执行到位18982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濮阳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2156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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