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天水北路分理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051号。
负责人: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翔,男,该行客户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小宇、邓志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天水北路分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小宇、邓志强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小宇、邓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小宇、邓志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3元,减半收取3981.5元,由上诉人赵小宇、邓志强负担,退回上诉人赵小宇3887.5元,退回上诉人邓志强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