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殿发 被执行人:张新、男性、刘立忠、李林江、孙能友、王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殿发与张新、男性、刘立忠、李林江、孙能友、王飞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新、男性、刘立忠、李林江、孙能友、王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