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殿发 被执行人:张新、男性、刘立忠、李林江、孙能友、王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殿发与张新、男性、刘立忠、李林江、孙能友、王飞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新、男性、刘立忠、李林江、孙能友、王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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