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凤梅,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秀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凤梅与被告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被告王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王秀云经过案外人李某向原告借款7万元,一年后,被告王秀云还了1万元本金及利息,并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6万元借据一枚,并约定月利率1%。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秀云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把借款给付李某丈夫王某。王某为其出具收条一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1枚,证明被告王秀云通过中间人李某向原告借款7万元,已经还款1万元,尚欠6万元的事实。
被告王秀云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收条一枚,证明被告已将涉案款项及利息交付给案外人王某。
本院查明
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询问与核实。对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被告王秀云因急需用钱办理社保通过其弟王某及其弟媳李某向原告李凤梅借款7万元,被告王秀云在李某家中为其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月息1分,2018年,被告王秀云向原告还款1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欠6万元本金,于2018年12月14日当日通过中间人李某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1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秀云向原告李凤梅借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该借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已经给付案外人王某,因王秀云明知该款不是想王某、王秀云夫妻所借,即使是如被告所述,将借款给付王某,且未将借据抽回,但王某未将该款给付李凤梅,不影响李凤梅向原告主张权利。故被告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案向王某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凤梅欠款60000元,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的利息12000元,并继续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秀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