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传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韦书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周传君与韦书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周传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传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周传君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