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金龙大街南)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红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