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莫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晓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晖与被告莫小亮、王晓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晓晖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王晓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