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珍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谢锡亮艾灸养生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第****。
经营者:景虹。
被告:潘备良。
审理经过
原告罗珍珍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谢锡亮艾灸养生中心、潘备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珍珍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罗珍珍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罗珍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