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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