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扎鲁特旗。 被执行人:杨明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扎鲁特旗鲁北镇。
审理经过
李学志与杨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明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学志欠款66.5992万元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杨明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明权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学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李金瑞 审判员 包海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