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于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珍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珍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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