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付某。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14日,被告朱某家中有事需用钱,向原告处借款,原告将其建设银行信用卡交于被告并告知密码,由被告支取共计20000元。同年10月11,被告再次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后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3月7日归还,但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未到庭,但经电话联系答辩称:借款20000元属实,另外1000元系刷卡时产生的手续费。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付某主张向被告朱某出借资金21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录音光盘、微信转账截图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从原告付某处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朱某辩称1000元系刷卡所产生的手续费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有原告提交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某借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审?判?员????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 法官助理???受晓霞 ? ??????????????????????书?记?员????姚?迪 {文书日期}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802民初2573号 原告:付某。 被告:朱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14日,被告朱某家中有事需用钱,向原告处借款,原告将其建设银行信用卡交于被告并告知密码,由被告支取共计20000元。同年10月11,被告再次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后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3月7日归还,但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朱某未到庭,但经电话联系答辩称:借款20000元属实,另外1000元系刷卡时产生的手续费。 对于原告付某主张向被告朱某出借资金21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录音光盘、微信转账截图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从原告付某处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朱某辩称1000元系刷卡所产生的手续费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有原告提交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某借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晓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