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舜、吴扬志,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住址: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881466790E。
法定代表人:但汉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