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南皮镇张让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南皮镇张让家村。
被告: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为沧州金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张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6610552019.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服务律师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方连喜与被告沧州润尔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张金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方连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被侵占土地1.9亩,排除妨碍,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违章建筑及杂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原告承包了张让家村村东枣树地1.9亩,四至为:东张俊刚、西方连起、北空地、南村集体地。2002年10月被告强行占用原告案涉承包地,并于2003年在该地上违法建起了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侵占的土地,但被告对于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2018年9月15日南皮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土地确权证书,依法确认原告依法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对诉争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提交冀(2018)南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4032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证实其主张,被告方主张对该地块系合法占有,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张让家村委会协议书三份、建设用地申请表两份、临时用地申报表一份、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收费收据八份以证实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原、被告因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应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而不能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方连喜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方连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