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辛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吴国超与辛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国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国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吴国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国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