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印(系李亮舅舅),1952年4月12日,男,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雪(系李俭继子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昌图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亮因与被上诉人李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地交界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致双方受伤并住院,原审法院应查清双方当事人的用药是否与本案有关,同时依法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效义 审判员 臧红雨 审判员 高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