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山西省沁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沁源县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780942。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省沁源县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