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XX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XX城县,居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刑诉[202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汽车沿XX城县XX路由XX路XX段时,被XX城县交通管理大队高新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97.35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所【2020】毒检第19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被查获时系凌晨时分,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