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见国,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守亮与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守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李守亮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李守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