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贵新,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虞定生,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余贵新与被告虞定生、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余贵新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贵新以准备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余贵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0元,由余贵新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屈       云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勒停阿依努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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