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宏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杨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住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冯延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亚,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秦宏设与被告洛阳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秦宏设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宏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宏设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15元,减半收取计14057.5元,由原告秦宏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