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高文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邮电局家属楼。 被告 石言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洛阳铝矿家属院7号楼*单元3楼东门。 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1.被告偿还原告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15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因邮储信用卡逾期还不上找原告帮忙,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告信用卡还了23400元整。还上后,再刷卡消费,只能刷出5300元,其余18000元刷不出。当晚,原告就和被告沟通,被告承认的确降额,也见到了短信,同时承诺不赖账,2020年底基本就能还完,但至今未还。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石言芳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2月19日,被告石言芳就其所欠原告高文章借款18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款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互相履行了出借款项和出具凭证的义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持被告石言芳出具的《借款条》作为债权债务凭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应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依法视为没有利息;本案借款利息,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起诉之日(2021年9月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石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文章借款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文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本案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文章负担20元,被告石言芳负担140元。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闫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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