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韩文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韩艳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以上三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雷、韩文章、韩艳君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朋飞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雷、韩文章、韩艳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朋飞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的车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韩雷、韩文章、韩艳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韩雷、韩文章、韩艳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