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伯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楼志静,局长。

第三人:浦江盛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骞、谢繁韬,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伯义与被告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浦江盛宏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伯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陈伯义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应宣林

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季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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