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伯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楼志静,局长。
第三人:浦江盛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骞、谢繁韬,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伯义与被告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浦江盛宏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伯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陈伯义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应宣林
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季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