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岑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岑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余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晖,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晏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晏某2(曾用名晏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广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某1、岑某2、余某1与上诉人晏某1、晏某2、赵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岑某1、岑某2、余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晏某1、晏某2、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①其给付晏某1方看家费28000元及彩礼68000元的事实清楚,晏某1一审陈述不实且与常理不符。②一审认定岑某2、余某1及晏某2、赵某缺乏本案当事人资格有误。庭审中双方均未对上述四人的当事人资格提出异议,且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及彩礼用途均可能涉及双方家庭。③其一审中提举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2.一审程序违法。①其于一审庭审中要求播放结婚光盘,一审未予播放。②一审中,其申请追加女方媒人晏平为第三人,一审未对晏平进行询问且判决书中未对此进行回应。3.晏某1方存在虚假陈述,一审未予严惩打击虚假陈述。晏某1方否认收受彩礼的事实并教唆晏平逃避法官询问,拒听其电话。

被上诉人辩称

晏某1、晏某2、赵某辩称,1.一审判决程序合法。2.岑某1方应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对岑某1方的主张予以否认并不能构成虚假陈述。岑某1方亦无证据证明其不让晏平接听法院电话。请求二审驳回岑某1、岑某2、余某1的上诉,支持其上诉请求。

晏某1、晏某2、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岑某1、岑某2、余某1返还其43334元。事实和理由:1.其收到岑某1的财产有看家红包8800元、戒指一个、五年口子窖白酒6箱及中华香烟6条与改口费4000元。其支付曾文斌方回礼红包5880元、为岑某1家庭装潢费用14998元、给予岑某1方家庭配件物品价值17156元、改口红包17600元及回门红包5800元。2.案涉戒指价值不明,其只能原物返还。其给付岑某1方的婚约财产价值61534元,岑某1方给付其婚约财产价值约18200元,故岑某1应向其返还43334元。

岑某1、岑某2、余某1辩称,1.其一审及二审的新证据能够证明晏某1方有关收取岑某1方婚约财产的范围及数额,晏某1方相关陈述均为不实。2.其对晏某1方给付的看家返礼5880元予以认可,但一审认为该款系赠与性质而非彩礼。其装潢费14998元及家庭配件17156元予以认可,但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晏某1方均可取走。对晏某1父母给付改口红包17600元不予认可,其能够证明晏某1方存在虚假陈述。3.案涉戒指系晏某1根据自己喜好选定,其有票据证明戒指价格,故晏某1应按实际价格返还。请求二审驳回晏某1、晏某2、赵某的上诉,支持其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岑某1、岑某2、余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晏某1、晏某2、赵某返还其婚约财产款150623元;2.诉讼费用由晏某1、晏某2、赵某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晏某1、晏某2、赵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岑某1、岑某2、余某1返还其婚约财产款61534元;2.诉讼费用由岑某1、岑某2、余某1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岑某1与晏某1于2019年11月14日,未经结婚登记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此后不久,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晏某1于2020年2月11日就离开岑某1家,双方未能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岑某1按照习俗给付晏某1看家费8800元和价值17404元钻石戒指一枚。岑某1到晏某1家时,收取回礼红包58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岑某1与晏某1未经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不久,双方就因琐事产生矛盾,婚姻未成。岑某1要求晏某1按照习俗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中,晏某1因婚姻习俗收取岑某1看家费8800元及价值17404元钻戒一枚,应予以返还,但应扣除晏某1已回礼的5880元。岑某1未能提举充分证据证明其给付彩礼68000元,故其请求返还彩礼68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岑某1方诉请中其他诉请项目,应属于赠予性质,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纠纷应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岑某2、余某1和晏某2、赵某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在本案中应不享受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即缺乏本案当事人资格。晏某1反诉中除回礼的5880元外的其他项目,应属于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晏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岑某120324元。二、驳回原告岑某1、岑某2、余某1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晏某1、晏某2、赵某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岑某1负担1310元,晏某1负担2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晏某1负担。

二审中,岑某1、岑某2、余某1申请证人葛某、余某2出庭作证,拟证明岑某1、岑某2、余某1向晏某1方支付彩礼68000元。晏某1、晏某2、赵某质证称:①证人葛某与岑某1系朋友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反映案件事实;②证人余某2系余某1的亲弟弟,其证人证言与岑某1方的陈述不一。对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举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对质辩驳意见,审查认定如下:1.葛某的证人证言仅涉及结婚仪式期间购买的烟酒,不属于二审彩礼范围,二审不予审查;2.余某2的证人证言与本案相关联,二审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一、二审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岑某1给付晏某1看家费8800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晏某1、晏某2、赵某支出家庭装潢费用14998元及陪嫁物品17156元。

再查明,岑某1交付晏某1的钻石戒指品牌为“莱绅通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岑某1方为证明其向晏某1方给付了看家费28000元及彩礼68000元,分别于一、二审中申请证人张某、余某2出庭作证,张某、余某2均能证明岑某1方支付看家费28000元及彩礼68000元的事实。晏某1方虽否认收取彩礼68000元,并且仅认可收取看家费8800元,但未提举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岑某1方看家费28000元及彩礼6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岑某1方为举办婚礼购买的五年口子窖白酒及中华香烟属于当地习俗礼节性交往开支,不属于彩礼范围。岑某1方对晏某1方给付的看家返礼5880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晏某1、晏某2、赵某支出家庭装潢费用14998元及陪嫁物品17156元,岑某1方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一并予以处理。鉴于晏某1认可岑某1给付其戒指一枚,岑某1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该戒指系价值17404元的“莱绅通灵”牌钻石戒指,晏某1一、二审中均表示愿意原物返还,本院予以准许。晏某1方给付岑某1方的款项为38034元(14998元+17156元+5880元)。岑某1与晏某1共同生活的事实清楚,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定晏某1方向岑某1方返还40000元。岑某2、余某1及晏某2、赵某作为家庭成员,参与了子女的婚约事宜并共同出具、接受了彩礼款,应为本案的彩礼返还主体。

综上,一审判决对婚约财产的范围、数额及责任承担主体认定不当,二审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岑某1价值为17404元的“莱绅通灵”牌钻石戒指一枚。

三、上诉人晏某1、晏某2、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岑某1、岑某2、余某1返还4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岑某1、岑某2、余某1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人晏某1、晏某2、赵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上诉人岑某1、岑某2、余某1负担1000元,上诉人晏某1、晏某2、赵某负担2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