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娅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张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娅琼与被告张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娅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5%承担借款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6日,被告张支峰向原告杨娅琼借款5万元整,并出具借条。并出具借条。后被告未还款,经杨娅琼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杨娅琼提供的被告张支峰的联系方式及住址信息均有误,导致案件应诉材料无法送达。现原告杨娅琼亦不能明确提供被告张支峰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娅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