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春松。 委托代理人宋春发。 被告李如。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
审理经过
原告贾春松与被告李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2016于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春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贾春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伊站君人民陪审员张秀莲人民陪审员孙国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