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子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亚生因与被申诉人刘子贡、原审被告张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豫0205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民(行)监[2020]410205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茹 宇 审 判 员 周 静 审 判 员 李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路军 书 记 员 陈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