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耀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姚某,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蒋某1,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理人:姚某,身份情况同上,系被告蒋某1母亲。

被告:蒋某2,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理人:姚某,身份情况同上,系被告蒋某1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张耀东与被告姚某、蒋某1、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耀东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耀东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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