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系(2021)辽0381民初5812号案件被告]
委托代理人:高荣会,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25414Q。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华子峪村。[系(2021)辽0381民初5812号案件原告]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嘉强,系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政,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宇诉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宇及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高晓宇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原告高晓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晓宇及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晓宇撤回对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高晓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晓宇承担,(2021)辽0381民初5812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海城华宇矿产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