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
法人代表郎奎平。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刘勇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