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河南省郸城县豫兴复合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执行员周玉国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玉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