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悦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金泰盛唐至尊20幢1单元1-808。
法定代表人:张银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悦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悦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豫03知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悦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河南悦弘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悦弘公司赔偿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河南悦弘公司认为该判决与事实和法律严重不符,显属错误。一、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不能证明其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仅证明其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并未对涉案电影作品授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复印件来看,其一授权文件未经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性存疑。且北京华视聚合公司除提供涉案电影片头截图外,未提供公映许可证、购买版权的纸质合同、发票及相应合理支出的打款记录、《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完税证明等证据佐证授权方享有涉案电影的版权,在一审庭审中,法官也当庭要求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在庭后提交相关材料,但是并未提交核实;其二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授权不完整,除华视聚合公司取得企业法人的授权外,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还存在署名为“出品人”的自然人,按照华视聚合公司的逻辑,其还应当取得上述自然人的授权。华视聚合公司仅以实际操作和电影制作惯例为由解释其仅以出品公司为著作权人,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等操作惯例属于行业惯例范畴。因此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本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北京华视聚合公司证明河南悦弘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时间戳证据系案外人非法取证,不应采信。北京华视聚合公司证明河南悦弘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具备,一审法院未进行初步审查即予采信,明显错误:1、既然《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申请人为案外人李素素,一审法院又是凭什么认定“2019年10月22日,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2、《时间戳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机构盖章且扫描左下角的二维码无任何信息出现,真实性无法核验;3、时间戳认证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经营主体为“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许可。该公司目前有多起关于时间戳、商标权等的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涉诉案件,且部分案件已判决可信时间戳商标驳回。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未提供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资格,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在互联网上公布其电子认证许可证书证号等信息;4、从取证过程来看,时间戳认证是由案外人李素素在无任何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取证过程中缺少重要环节,未严格按照《可信时间戳》官方网站发布的操作指引,在不确定网络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操作并上传到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上完成的,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无法认定,亦不能保证上传内容没有被篡改。三、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清晰、不准确,判决过于草率一审法院在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众多瑕疵,以及其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存疑的前提下,对事实的经过未经仔细查证的情况下,就下结论,而对河南悦弘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置之不理,判决过于草率,有失公允。四、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一审认定损失数额过高本案涉案影视作品已过热播期,任何人随时都可以通过百度等搜索工具在网络上搜索并免费观看,实际上已成为免费的公共资源。因此,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河南悦弘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亦未给河南悦弘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本案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有损害才有赔偿,有损害发生也是任何行为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之一,这是基本的常识。一审法院在明知涉案作品已过热播期,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事实上也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有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决河南悦弘公司承担13000元赔偿责任,金额过高。五、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显属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北京华视聚合公司通过案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不知真伪的所谓侵权证据后,从不事先发出通知要求当事人整改,即直接向各地法院(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居多)起诉并索取巨额赔偿,其真正目的显然并不是维权而是以此营利。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到目前为止以这种方式发起的诉讼已达1000余起(尚不包括其关联公司的同类案件),利用法院为工具向河南悦弘公司不断发起诉讼讹诈已成为其固定套路的商业模式,明显背离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初衷,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由于今年疫情的影响,全国广大中小企业处于发展困境,国家推出了诸多助力复工复产的措施,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不断地向广大中小企业发起诉讼讹诈,导致许多小微企业生存更加艰难甚至破产,已经引起公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十五条提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批量化诉讼维权动态。”一审不但未打击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的诉讼牟利行为,反而故意放宽证明标准,错误倒置举证责任,请贵院明察+综上所述,河南悦弘公司请求贵院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纠正一审的错误裁判,维护河南悦弘公司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二审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悦弘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飞鸟影视网”(网址:××)提供影视作品《空天猎》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河南悦弘公司赔偿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河南悦弘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电影《空天猎》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工作部电视艺术中心、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鹿鸣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星纪元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星光联盟影业无锡有限公司、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小米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有限公司、航空大世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成都航誉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卓然影业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工作部电视艺术中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鹿鸣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星纪元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星光联盟影业无锡有限公司、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云南金彩视界影业有限公司)、航空大世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成都航誉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卓然影业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发行授权书》,授予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影片《空天猎》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权利,包括影片《空天猎》的电影放映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版权和音像版权等一切已知未知的著作发行权利,以及就上述权利进行商业使用的一切权利。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2017年10月29日,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将影片《空天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星光联盟影业无锡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15年。同日,星光联盟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将影片《空天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授予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转授予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小米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对影片《空天猎》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版权。2018年10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影片《空天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授予北京华视聚合公司。
2019年10月22日,华视聚合公司为保全证据,以李素素的名义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涉嫌侵权网站的内容以保存网页数据的方式进行了固化,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载有数字指纹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名称为“飞鸟影视网-河南悦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k2019-10-2210-19-07.mp4”,并附有光盘。经保全的网页显示:对取证电脑进行清洁后,通过Google搜索××,进入飞鸟影视网,在该网站搜索《空天猎》,可以显示影片的介绍,点击在线播放,可以完整播放电影。网站域名hym58.com(网站首页网址××)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河南悦弘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CP备17016098号-1,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
一审法院另查明,河南悦弘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技术、农业技术的开发及推广;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影片著作权的证据,根据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的署名情况、授权材料等证据,上述授权材料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华视聚合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河南悦弘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飞鸟影视网”(××)网站上公开播放涉案摄影作品,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华视聚合公司要求河南悦弘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河南悦弘公司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类型、知名度、使用期限,河南悦弘公司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及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3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悦弘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飞鸟影视网”(网址:××)上提供影视作品《空天猎》的在线播放服务;二、河南悦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三、驳回北京华视聚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华视聚合公司负担400元,由河南悦弘公司负担6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河南悦弘公司提交5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授权书,拟证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举证的授权材料为虚假授权,不具备法律效力,并非适格的维权主体。第二组证据为时间戳电子数据固化保全操作指引和北京华视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关系图和福建高院判决书,拟证明联合信任时间戳并非法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时间戳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组证据为对北京律政(法先生)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和南京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安立案并起诉北京华视聚合侵权滥诉、虚假证据的诉讼状,拟证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借案件谋利,不应予以支持。第四组证据为淘宝、郑州景安网络涉案信息,拟证明河南悦弘公司涉案网站并没有播放涉案作品,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第五组证据为百度指数和站长之家数据,拟证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二审未出庭亦未对河南悦弘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对河南悦弘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故电影《空天猎》著作权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工作部电视艺术中心、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鹿鸣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星纪元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星光联盟影业无锡有限公司、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小米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有限公司、航空大世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成都航誉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卓然影业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所有。根据北京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确定,其已合法获得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当庭出示的经过时间戳认证的录像可以看出,在飞鸟影视网(域名hym58.com)内搜索到《空天猎》后,点击可以直接播放,播放过程未发生跳转,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河南悦弘公司,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已完成了河南悦弘公司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初步证明责任。河南悦弘公司虽上诉称其经营的网站并未播放涉案作品,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经查,被诉侵权作品《空天猎》在涉案网站可以被搜索到并顺利播放且并未跳转,因此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河南悦弘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播放《空天猎》,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已经获得授权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维权,故河南悦弘公司应向北京华视聚合公司进行赔偿。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考虑到北京华视聚合公司在全国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根据涉案影片类型、知名度、使用期限,河南悦弘公司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及北京华视聚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悦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河南悦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