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功名,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刘贵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功名与被告刘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功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贵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功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0年1月28日的利息为507.9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部分为:判令被告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左右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同年3月28日左右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元。被告于2017年偿还了1000元,之后向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9年付清。被告为此事共出具过两份欠条,第一次出具的欠条我认为有问题,当被告面撕掉了,后被告又重新出具了一份欠条。因被告拒不清偿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贵兵未作答辩。本院向刘贵兵送达法律文书时,向其询问了有关情况。刘贵兵辩称李功名提供的欠条是伪造的,其不欠李功名钱,并申请字迹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贵兵向李功名借款10000元。李功名现金交付借款10000元后,刘贵兵于2017年偿还1000元,并向李功名出具了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功名现金玖千元整李功名给找点活在2019年前已付清身份证(号码)刘贵兵2017年29号”的欠条一张。李功名认为该欠条有问题,遂让刘贵兵重新出具。刘贵兵重新出具了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功名现金玖千元整李功名给找点活干在郧西2019年付清身份(证号码)刘贵兵2017年29号”的欠条一张。刘贵兵未按约定还款,李功名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刘贵兵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李功名要求刘贵兵偿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李功名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贵兵偿还原告李功名借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功名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妮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