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毛陈镇107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黄丰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五环路特**。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0902民初4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