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60220145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玛雅特种房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65328736K。
法定代表人:李本秀,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伟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玛雅特种房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伟提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黄伟因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庞 宏
审判员 赵国华
审判员 张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勃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