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亮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关县。法定代表人:董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关县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美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20)陕058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由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58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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